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国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
国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
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规定 |
航班超售及非自愿降舱处置赔补偿标准 |
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规定 |
临时生活费标准 |
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总条件 |
货物运输总条件 |
首页 > 运输总条件 > 货物运输总条件
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第三条 托运人的责任 |
第四条 货物重量和尺寸 |
第五条 货运单 |
第六条 货物运费 |
第七条 货物运输 |
第八条 变更运输 |
第九条 货物交付 |
第十条 特种货物 |
第十一条 包机运输 |
第十二条 责任与赔偿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14.1 本条件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
14.2 如果本条件中的部分条款依据适用法律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本条件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14.3 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我们可以不经预先通知修改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但是,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14.4 我们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无权变更、修改或者放弃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14.5 本条件由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