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旅客 行李运输总条件 |
国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
国际客票自愿退票和自愿变更实施细则 |
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规定 |
航班超售及非自愿降舱处置赔补偿标准 |
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规定 |
临时生活费标准 |
中国国际航空内蒙古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总条件 |
货物运输总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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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定义 |
第二条 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 |
第三条 托运人的责任 |
第四条 货物重量和尺寸 |
第五条 货运单 |
第六条 货物运费 |
第七条 货物运输 |
第八条 变更运输 |
第九条 货物交付 |
第十条 特种货物 |
第十一条 包机运输 |
第十二条 责任与赔偿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
第十四条 生效、修改与解释 |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 如果托运人与我们不能就运输纠纷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可以通过诉讼或双方协议仲裁解决。
13.2 航空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国家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3.3 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运输中发生托运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等,托运人有权向第一承运人和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或者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托运人也可以对发生托运货物毁灭、遗失或损坏等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直接提起诉讼或者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13.4 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诉讼,托运人可以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向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
13.5 源于本条件或与本条件相关的纠纷适用于中国法律。在公约适用的前提下,关于损失的诉讼可以根据索赔人的选择,或者在我们总部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缔结合同的我们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目的地法院等司法管辖权范围内进行。